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原子荧光室管理制度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 4595  更新时间:2015/5/13 11:21:48  文章录入:admin

1 适用范围

适用于原子荧光室的管理。

2 职责

2.1  检验室是原子荧光室管理的主管部门。

2.2  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本制度要求管理本室。

3 管理要求

3.1 原子荧光室应有专人负责,无关人员不得入内。检测人员上岗操作时必须更换工作服,和拖鞋。

3.2   严禁在原子荧光室内进行预处理活动,所有预处理过程必须在预  

处理室进行。

3.3   对仪器室的环境条件、温度、湿度、电源等进行检查、核对是否

符合要求并记录。在环境条件不符合的情况下,仪器不得使用。

3.4   对仪器是否有合格证或准用证进行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

3.5   对所测样品标准进行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

3.6   仪器的使用及维护严格按照作业指导书中的操作规程进行。

3.7   因停电、停水、停气而中断试验影响检验质量者,检验工作必须 

重新开始,并将情况记录备查。

3.8   检测过程中,如发生检测设备损坏、人身伤亡等事故,应保护现 

场同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待妥善处理后再进行检测。

3.9   检测结束后,认真检查仪器设备状态,填写使用记录。关闭电源、

载气并及时清理卫生。

3.10 每次工作前后打扫工作台、清除仪器和室内的灰尘及废物,做到无尘无灰。每周彻底打扫周围环境一次。

3.11 原子荧光室外窗不得随意乱开,以免灰尘流入室内。

3.12 原子荧光室内不得存放与本室无关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