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贵州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完善水价计价方式的指导意见》(黔发改价格〔2014〕2397号)等文件通知精神。经凯里市人民政府第16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2015年12月26日起凯里市中心城区实行城镇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2015年12月26日(2016年1月抄见水量)起对已经进行“一户一表”改造的用户开始执行城镇居民用水阶梯水价。
(一)居民生活用水每户每月用水量在18立方米(或每人每月6立方米)及以下的,水价2.15元/立方米;
(二)每户每月用水量在19—24立方米(含24立方米)之间(或每人每月6—8立方米)的,水价3.23元/立方米;
(三)每户每月用水量在24立方米(或每人每月8立方米)以上的,水价6.45元/立方米。
二、2016年12月1日(2016年12月抄见水量)起对未进行“一户一表”改造的合表用户水价按第一阶梯价格和第二阶梯价格进行算术平均后的综合水价执行,即(2.15+3.23)÷2=2.69元/立方米。
三、2015年12月26日(2016年1月抄见水量)起执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超定额累进加价幅度实行分段累进递增,累进级数分为三级。超定额20%以下(含20%)的部分按基准水价的1.5倍计收;超定额20%—50%(含50%)的部分按基准水价的3倍计收;超定额50%以上的部分按基准水价的5倍计收。各行业用水定额由市自来水公司按照《贵州省行业用水定额》DB52/T725—2011规定的行业用水标准核定。
四、户的认定。原则上居民用水户按3人确认为一户,并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水企业为居民用水户安装的水表为单位。为兼顾家庭人口的差异性和具体的可操作性,家庭实际经常居住人口在3人及以下的,以“户”为单位确认各级阶梯水量;家庭实际经常居住人口超过3人的,经用户自行申报后,以“人”为单位确认各级用水量。对居住人口超过3人未申报的用水户,自动视为家庭人口数为3人的家庭。
五、阶梯水量和执行周期
(一)为兼顾季节性用水差异,居民阶梯水价以年(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执行周期,未超出第一级水量的部分年度内可以跨月结转计算,居民生活用户同一年度内累计用水量达到第二、第三水量后,开始实行所对应阶梯级数的水费加价。
(二)非居民用水户按月抄表并结算水费,当累计水量达到计划用水量后,开始实行超定额累计加价。
六、对低收入群体在第一级阶梯水量内继续执行1.70元/m3的优惠水价,超出第一阶梯水量的部分,水价按调整后所对应水量基数的阶梯价格执行。
以上水价不含污水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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